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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登录:子洲县:永兴煤业存在问题多、多、多多到3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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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信用中国(陕西)网站消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二罚〔2023〕15010号)指向了子洲县永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显示是2023年3月24日。

  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二罚〔2023〕15010号)显示:该公司存在如下33处问题:1.辅运大巷未进行围岩观测;2.现场检查时,回风大巷里段压风自救装置无风,供水施救管路无水;3.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17103备用工作面形成通风系统3个月,未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4.17103回风顺槽联巷内通信和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悬挂缠绕在一起;5.矿井未按顶板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顶板专项检查6.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车2号皮卡,灭火器安全阀故障;7.2023年1月至2月,机电矿长、副总及区队队干未按照干部上岗要求对中央变电所、通风机房等地点进行巡查,制度要求每月2次,实际1次;8.2023年3月12日-3月14日共2日,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未填写机电设备运行日志;9.采区变电所1710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短路电流整定值与供电系统图不符,供电系统图整定值为额定电流的5倍,实际是8倍;10.主通风机防爆门缺少检查、管理牌板;11.17105回风顺槽局部通风机处,风机与皮带之间人行通道宽度不足,设备与墙壁之间没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行人不畅;12.3月11日对中央变电所甲烷传感器标校时未进入标校模式,造成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3秒;13.3月14日入井检查时,矿井提供的12台自救器无脖带;14.3月1日至今未对主运大巷1700m处隔爆设施进行检查;15.17105回风顺槽测风牌板(3月11日)填写的二氧化碳浓度为0%;16.井下消防材料库未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确定的种类配备消防器材,缺少钢管;17.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的内容不全,未明确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18.3月10日0点班瓦斯检查工杜兵田于7:59:02升井,8点班瓦斯检查工王龙龙于8:14:24到达井下交地点,二人未在井下交;19.矿井2023年2、3月度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未对上个月17101回采工作面实际情况进行总结;20.17103备采工作面仅采用无线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施工记录中部分钻孔孔深与设计不符(设计90m,实际施工60m);22.1710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超前探设计中规定超前距为30m,现场管理牌板显示超前距为20m;23.辅运大巷局部地段水沟堵塞未清理;24.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中未标绘2022年10月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察队提交的物探报告中的采空区范围及积水量、积水范围;25.17105回风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中物探仪器与实际不一致,排水系统中未明确管路型号;26.采煤机司机刘选涛、贾禄伟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27.矿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中缺少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记录;28.矿井进回风大巷尾部联巷风门的联锁装置失效;29.矿井未及时清扫、冲洗回风大巷内的沉积煤尘;30.机电设备台账中,井下在用的阻化泵、乳化液泵等设备未登记“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及“技术参数”等资料;31.未对35KV变电所接地专用线、高压绝缘杆、绝缘台定期进行校验,上次校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32.1710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局部接地极使用两根钢管并联,埋设在一起未达到距离5米以上;33.2022年度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演练时间地面火灾与井下火灾时间重合;处置情况:子长救护队未参与演练,但是报告中出现参加。)该公司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AQ1054-2008)5.10.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伍仟元整(¥635,000)警告。

  据相关资料消息,子洲县永兴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06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槐树岔乡九河坪村,法定代表人为杨俊刚。陕西榆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鸿石兰星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大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0%股份。陕西榆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3月3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盛景家苑办公楼A座10楼,法定代表人为李炳鸿。

  综上,该公司存在问题达33处之多,难道在“带病上岗”?还是“管理上有短板”?安全问题可不能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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