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黄茅海作业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基地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拟建珠海港高栏港区黄茅海作业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基地码头升级改造工程于高栏海油码头北侧约480米黄茅海东岸处。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床稳定,水流较平缓,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及的黄茅海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5万吨级。本工程拟在现有1#泊位岸侧端部与陆域边界之间改建一座长104米、宽32米靠泊平台,以满足20000吨级特种船和20000吨级散杂货船靠泊作业要求,平台采用高桩墩台结构,升级改造后的1#泊位长度由206米延长至250米,港口使用自然岸线长度不变。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利用现有坞式港池水域,停泊水域宽50米,距规划航道边线米。回旋圆布置在坞口前方,货船回旋圆直径为342米,特种船回旋圆直径为420米。
根据《珠海港高栏港区黄茅海作业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基地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黄茅海作业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基地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ofd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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